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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举证】关于举证责任的适用 【医疗事故 举证责任】规定医疗事故官司举证责任在医院

2022年12月28日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dlss.com/

 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举证】关于举证责任的适用

关于举证的适用 1、举证倒置。所谓举证倒置,就是按照举证分担的一般原则,将本属于原告方的举证转移给被告方来承担,当被告不能完成举证时,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举证的适用

  1、举证倒置。所谓举证倒置,就是按照举证分担的一般原则,将本属于原告方的举证转移给被告方来承担,当被告不能完成举证时,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也就是说,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即先由患方就医疗行为、医疗损害承担举证,而后由医疗机构就其无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从而不构成医疗事故承担举证。据此,必须注意两点:、举证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举证倒置仅适用于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医患双方的举证分配。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侵权纠份中适用举证倒置规则,对医患双方举证的分配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即由医疗机构负责就原告提出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的主张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将承担由于举证不能所带来的承担侵权的不利后果。这对医患双方均是有利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医疗纠纷而引起的侵权诉讼所需要通过举证来说明的问题及举证,实行举证倒置,实际上是证明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对特定的待定事实,不按民事证明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分配举证,将一般情况下由原告负担的证明予以免除,而将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但其他的待证事实,仍需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医疗事故 举证责任】规定医疗事故官司举证责任在医院

规定医疗事故官司举证在医院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地中国首部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公告称,

规定医疗事故官司举证在医院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地中国首部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如下: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的承担。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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