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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邳州市四户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王小偏、高小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7年1月7日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dlss.com/

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四户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庞文峰。

委托代理人石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偏。

委托代理人高小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小辉。

上诉人邳州市四户镇卫生院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邳州市四户镇卫生院于2009年11月13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王小偏、高小辉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邮寄费、交通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0000元。如上诉人邳州市四户镇卫生院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上诉人邳州市四户镇卫生院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裕华

审判员  孙尚武

审判员  孙庆

二00九 年 十 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媛媛





来源: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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