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四户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庞文峰。
委托代理人石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偏。
委托代理人高小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小辉。
上诉人邳州市四户镇卫生院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邳州市四户镇卫生院于2009年11月13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王小偏、高小辉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邮寄费、交通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0000元。如上诉人邳州市四户镇卫生院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上诉人邳州市四户镇卫生院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裕华
审判员 孙尚武
审判员 孙庆
二00九 年 十 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