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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之三级丁等

2018年4月13日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dlss.com/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更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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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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