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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工受伤大腿截肢 两次鉴定赔偿差10多万

2018年7月11日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dlss.com/
                     相差悬殊 赔偿少了10多万

  蔡氏父子说,工伤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而阿杨与老蔡之间属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阿杨不能算是工伤。
  蔡氏父子的代理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的鉴定中心套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不符合规定;况且,阿杨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后,却以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主张赔偿,这样对老蔡明显不公,因此,阿杨提供的司法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赔偿依据,相应的赔偿金额应该减少。
  经审理,厦门市海事法院认为,阿杨与其所服务的船主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不算是工伤,而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此采纳了第二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蔡赔偿原告阿杨共242982元。这一结果,和阿杨按四级伤残起诉要求的赔偿金相差10多万元。
  事件分析:伤残等级鉴定乱象重重
  由于工伤鉴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较之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其在伤残等级认定上明显较为宽松。同一种损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比照工伤鉴定标准要比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高一级至二级,甚至,有时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比照后者却构不成伤残。
  导报记者调查发现,如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构不成伤残,但是,按照工伤鉴定标准,却可以构成九级伤残。
  此外,两种鉴定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相同。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最高的等级为评定结论,但须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定;而工伤鉴定标准却有 “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因此,对于存在多处伤残的受害人,适用工伤鉴定标准,明显更易得到更高等级的伤残鉴定结论。
  除了上述两个鉴定标准之外,我国还有卫生部制定的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各个部门的标准各不相同。可以说,正是由于当前多种鉴定标准同时并存,到底应当适用哪个鉴定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伤残等级鉴定的乱象。
  由于鉴定机构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形成的鉴定结论往往偏差较大。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常常是人为地、主动地选择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然后依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已采取社会化方式运行,鉴定机构也良莠不齐,一些鉴定机构为扩大市场份额,不惜盲目迎合当事人不正当的要求。
  律师呼吁:司法解释统一鉴定标准
  张建平律师认为:通常以工伤标准鉴定的伤残等级较重,受害者拿到的赔偿金会更多;如果以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则赔偿金就会少很多。所以,在很多此类官司中,原告往往会自己先委托鉴定机构按工伤标准鉴定,而被告律师经常会“指导”被告对鉴定标准提出异议,这样,法院大都会重新委托鉴定。
  目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随意性相对较大,这样既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也无法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为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个统一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在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出台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可先由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并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工伤鉴定标准;其他的损伤致残,均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明确该规定不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对司法鉴定机构也有约束力。
  对于既是工伤,又是交通事故或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权利人向用工单位进行工伤索赔时,按照工伤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或侵权行为的责任方索赔时,则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来认定。


来源: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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