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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律咨讯︱山东省某村卫生室假药致死案例

2021年2月28日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dlss.com/

  前言: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的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上述两个法律条款作为产品损害的赔偿法定依据完全可适用于医疗产品损害领域。

  案情简介:

  蒋某某,男,身故年龄66岁,山东省淄博市人。

  2015年9月,蒋某某因“感冒”到淄川区某村卫生室就诊,村医使用某“药厂”赠送的血糖仪为其检测血糖为6.9 mmol/L,遂诊断其为糖尿病,开具名为“通脉稳唐”的降糖药物进行治疗。患者分两次口服了4粒该胶囊后,于次日下午突然昏迷摔倒,呼之不应。家属将其急送淄博市第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药物性低血糖昏迷”。医院连续抢救4天,患者一直昏迷不醒,诊断已经发生了不可逆性脑死亡。家属选择让患者出院,患者在家中弥留5天后身故。

  案情进展:

  患者身故引发医疗纠纷。在律师的建议下,家属向淄川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案,两部门分别介入了案件调查。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通脉稳唐胶囊”为假冒保健品,无药品准字号。该保健品检出含有“二甲双胍”等三种降糖药物成分。卫生行政部门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后,建议患者家属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患者家属遂聘请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于2016年7月15日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技术部门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违法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失参与度(原因力)为同等责任。淄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医患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并阐明了各自观点。2017年12月25日,法庭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村卫生室及村医共同赔偿患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4343.21元。

  律师点评:

  本案村卫生室售卖含有药物成分的假冒保健品,用于降糖治疗,应当按照售卖假药及违法行医论处。患者服药后导致低血糖持续无法纠正,临床诊断造成不可逆性的脑损害,与患者在家中病故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未行推进案件的查处和报案,患方当事人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了部分民事赔偿。

  徐海铭·2018年2月26日

  律师简介:

  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拥有医律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由其领衔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深耕于医事法律领域,为患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261977065。


来源: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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