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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律咨讯︱山东省某医院产科母婴伤残死亡案例

2021年2月28日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dlss.com/

  前言:

  正常分娩是母体发生一系列的生理变化以利胎儿及其附属物排出的生理过程,胎儿成熟和子宫功能发生相应改变后,分娩启动。决定分娩进展的是产力、产道及胎儿三因素的综合,若各因素正常并能相互适应,胎儿便能顺利从阴道自然娩出。产科医务人员的作用则是密切观察产程进展,判断分娩过程中母儿是否异常,及时发现,尽早处理。

  案情简介:

  王某,女,38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人。因“孕40+6周,下腹部坠痛1小时”于2018年2月18日10时28分入住淄川某医院待产。入院时经查体及胎心监测显示,孕妇和胎儿生命体征均正常。孕妇于当日11时进入产程,18时40分顺产娩下一女婴,女婴全身青紫、呼吸心率弱,急送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抢救,救治无效死亡。孕妇产后大出血,经剖腹探查发现子宫下段裂伤无法修补,遂由医方实施子宫全切术。患方认为,医方在无痛分娩、产程控制、母胎生命体征监护、接生操作等医疗环节存在严重的不当,最终导致产妇子宫全切和新生儿救治无效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

  案情进展:

  事故引发医疗纠纷,淄川区卫健局介入本纠纷的争议处理程序,安排淄川区医调委组织行政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医院坚称其诊疗行为完全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错,拒绝接受患方的赔偿诉求,故调解失败。患者家属遂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经法院技术部门委托,2019年9月19日北京市通达首城司法鉴定所做出了鉴定意见:医院在孕妇分娩过程中人工破膜及催产素应用指征不明确,导致宫缩增强,造成子宫破裂,后由于医方对高危病例管理不严谨,未能及时发现先兆子宫破裂与胎儿窘迫,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医方的医疗行为与产妇子宫破裂切除及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建议医方承担共同责任。被鉴定人王某分娩过程中发现子宫破裂,并行子宫切除治疗,符合七级伤残,人体致残率40%。

  2019年12月23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医患双方充分的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并针对“无痛分娩”是否违规、病历中缺失新生儿娩出前1小时的胎心监护记录,医院是否应当承担全责,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于2019年12月31日做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0981.37元;二、被告医院赔偿王某及其丈夫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2886.28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众所周知,医疗卫生是高风险的行业,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孕妇王某经历了十月怀胎,产前母胎的各项指标完全正常,按照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成就以及就诊医院的诊疗级别,一死一残的医疗损害后果是不应该发生的。医院未能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显然是造成该损害结果的主因。通过本案的司法判决,应当引起医疗单位对产科风险的重视,加强医疗管理,提升诊疗技能,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徐海铭• 2020年1月8日

  律师简介:

  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拥有医律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由其领衔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深耕于医事法律领域,为患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3261977065。


来源: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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