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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药物损害赔偿的思考 滥用抗生素带来怎样的灾难?

2022年12月28日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dlss.com/

 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对于药物损害赔偿的思考

  民事赔偿案件的终审结果,突破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不属于销售行为和医疗机构在我国药品赔偿案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传统观念,同时明确了药物损害的归责原则。

  但这一事件也有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如合理用药、生产和经营者的资格、民事赔偿等等。

  赔偿责任分明

  突破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不属于销售行为和医疗机构在我国药品赔偿案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传统观念。民事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按照承担主体的数量不同,可以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又分为3种: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分主次连带的向权利人承担责任;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事件发生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法院在本案判决中对于A承担的责任和对B与经销商一同承担的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因此,属于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从法院的判决亦可看出,医院和经销商有向A追偿的权利,即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仅A一方,即医院、经销商和A三方为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药物损害归责原则

  明确了药物损害的归责原则。药物损害民法中属于侵权责任,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为3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最常见的一种,也就是日常生活中大家所熟知的为所做的错事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法律规定没有过错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没有过错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承担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顾名思义,无过错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此时只要举证被害人的损害事实和当事人的加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着重点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对受害者的保护。

  在归责的发展史上,自罗马法和罗马法复兴以来,在民事侵权纠纷中长期坚持过错责任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将该原则视为特别原则,仅适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同时,也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建立在责任人对于自己无过错的行为基础上的,因此,各国法律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在我国的法律中也只有法定的少数情形。在这起假药致人伤害的案件中,参照了和等法律,归入质量不合格产品致人伤害。故可以说,医院作为对患者提供药品的销售者负有责任。尽管事件发生后,卫生界曾经为医疗机构鸣冤叫屈,认为不能理解,不可接受。长期以来,临床上发生的药物损害赔偿多由药品企业直接或间接承担,但在本案中由于A的特殊情况,承担赔偿的可能性很小,完全由药品经营企业承担也是不公平的,医疗机构抗辩的理由亦可以成为药品经营企业抗辩的理由,如果抗辩理由成立,则受害者就可能得不到赔偿,这显然违背了法律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保护的基本规定。

  法院认定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属于药品销售。法院认为,虽然医院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但医院购进药品的价格与给患者用药所收费用间有明显的差价,因此,应属于药品的销售者。医院在这个药品的使用中,是存在盈利的。而医院方在否认自己作为销售者时提出抗辩称,自己对药品的收益是符合政府规定的差价补贴国家投入不足的,不是一般的经营收入,故自己不属于一般的药品销售者。显然其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如果按此理由推论医疗机构可以为所有的责任免责,即医疗机构投入不足是政府责任,而政府设立医疗机构就是为了公民健康的目的,当公民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更应该进行援助,而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A事件;中,医院是作为对受害者致害的假药销售者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与医院向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上报药物不良反应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范畴。医院使用的是假药,因而这已经不是一件药品不良反应事件。B也并不是因为上报药品不良反应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医院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过错,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了药物不良反应,尽到医院的职责积极救治患者。但是,他们作为致害事件直接实施者,给患者造成的不可挽回的人身损害是不存在免责事由的。在最终责任人已经无法追诉的情况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于法有据。如果医疗机构未经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未及时上报药物不良反应,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可能承担的不仅仅是民事赔偿责任了。

  进一步的思考

  关于合理用药问题。查亮菌甲素注射液药品标准中并没有用于治疗重症肝炎的规定,和均明示药品标准中用法用量等内容是对临床用药的指导,即对临床来说不是;法定;。临床用药不论是否超过药品标准或者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只要有证据证明用药的合理性,即不存在;违法性;和;不合理性;问题,这是由于疾病的复杂性决定的,在;非典;期间药品的使用大多属于此种情况,关键是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理由和证据证明其用药的相对合理性。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证据证明将查亮菌甲素注射液用于治疗重症肝炎是合理的,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者资格问题。对于风险性较大的药品,其生产、经营者应该具有较强的民事责任能力。国家可以考虑对其注册资本提出较高要求,作为从事该类药品生产、经营的条件,以避免因其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而使受害者得不到赔偿。注册资本是一个企业最基本的能力与信誉的证明,其他规定条件则是相对不稳定、难以客观一致的。

滥用抗生素带来怎样的灾难?

  医学界流行着这样一句话,在美国买枪很容易,买抗生素很难,但在我国恰好相反,无论是感冒还是发烧,只要一有病症,医生马上就会给患者大剂量使用最新最贵的抗生素。请关注——— 打破砂锅:滥用抗生素带来怎样的灾难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率高达80%%。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如此大规模地使用抗生素,这种局面不及时改变,中华民族有可能集体成为;耐药一族;。

  严重依赖抗生素带来隐患

  近期,北京患普通感冒和流感的人数急剧增加,各大医院人满为患,尤其儿童患病者剧增。记者近日在北京儿童医院的输液室里看到,医务人员在配液室里忙碌的工作,护士们配好的药水已经排成了长龙。

  带着儿子来看病的高先生告诉记者:;我带着孩子到这看病,从挂号到就诊、化验、缴费、拿药、输液……足足用了7个小时。以前孩子发烧感冒都会到医院来输液,好的快呀。没想到这次会有那么多孩子一起生病!;记者随后又走访了多家设有儿科的医院后发现,每家医院的输液室里都是人满为患。在记者随机采访的患者中,有90%%的市民表示,为了让感冒快点好,就诊时都会主动要求医生为其输液治疗。

  看来患者与医生的关系已渐渐从被动转为了主动,但这种主动要求真的会给患者带来好处吗

  据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常务副主任杜某某介绍,滥用抗生素问题长期存在,就拿感冒来说,医生不管患者是细菌性还是病毒性引起的疾病,都习惯用抗生素来应对,从而使抗生素的使用量居高不下,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北京儿童医院一位医生对记者感叹道:;现在小孩生病都要输液,而且基本都使用最新级别的抗生素。一个新的抗生素研制成功至少得10年,童年就对顶级抗生素产生耐药性,这些孩子长大后用什么抗生素这种情况不改变,我们的下一代真的无药可用了。;

  滥用抗生素将成民族之患

  细菌感染曾是人类的第一死因,抗菌药物的发明带给了人类希望之光。但是目前抗菌药物在临床上的滥用现象,使细菌耐药性的问题日益突出,耐药菌的发展速度之惊人使中国抗菌药物的;黄金时代;没有持续多久。有的抗生素进入我国20多年,病菌耐药率就已达到60%%—70%%,而曾使肺炎、肺结核的死亡率降低了80%%的抗菌药现在对70%%肺炎球菌无效,如果以这样的速度发展下去,中国将率先进入;后抗菌药物时代;,中国人也将成为第一代的;耐药一族;,那绝对是一场重大灾难。

  有关专家也一再呼吁医生要慎用抗生素类药品,就是因为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具有不可逆性。使用了第一代抗生素药物后,下一次发生感染时,使用第一代抗生素会无效,必须使用第二代甚至第三代抗生素才有效果。

  浙江省食药局局长郑某某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说,滥用抗生素问题是中华民族之患。一个民族最基本的竞争力是健康,如果连健康都没有了,中华民族拿什么和别人竞争。

  抗生素不是;万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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