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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住院痛苦跳楼身亡

2016年12月19日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dlss.com/
  花甲老人住院痛苦跳楼身亡
  湘雅附三管理混乱强推责任
  我岳父言凯元因患慢阻肺疾病于2007年8月1日上午到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抢救,之后由该院住院部6楼十一病室收治,随即被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2007年8月8日上午又被重新转入十一病室。次日凌晨3时52分,我岳父言凯元从所在病房的窗台上跳楼身亡。
  事发的经过是这样的 ——
  8月9日凌晨2时30分,我由于长时间侍奉而十分疲倦,便唤醒雇请的陪护张某接替。凌晨3时52分,我被张某的大声呼叫所惊醒,见到了岳父从窗台上跳下的瞬间。当时我的视线中绝对没有其他人。
  据张某事后陈述:我岳父请其抹汗后,又叫他去搓毛巾。2分钟左右后,当张某返回病房门口,看见病人站在窗台上正往下跳,便大声呼叫起来。
  4时3分,我和张某乘电梯下楼,跑到现场。看到距岳父十几米的地方有些人围观,还有保安在保护现场。我首先表明了身份,并表示要看是否还有气息,在得到保安允许后和张某一起来到了岳父身边察看。
  几分钟后,我用手机向110报警;
  4时10分我先后在大楼门口见到了十一病室的护士长和詹医生,但始终未见任何医护人员上前实施救治。
  当天上午,我们家属、岳父单位领导和医院医务科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了警方关于岳父跳楼自杀的结论。但我们作为死者家属,不能接受院方对事不负任何责任、不提供任何赔偿的态度和立场,并要求院方对此承当一定的责任,因为医院在以下方面存在过错:
  一、据医务科介绍,该院近年已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而医院从未对我们陪护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告知;
  二、病房的窗户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纱窗可以随意打开、玻璃窗的打开角度不受任何限制,客观上为我岳父跳楼轻生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事实证明:如果医院吸取以往教训,对病房的窗户适当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就不会导致这起悲剧的发生;
  三、医院没有制订针对该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院方在当时就知道病人坠楼的情况下,18分钟后才有医护人员下楼来到现场,但始终没有任何一位医护人员上前实施救治;
  四、我岳父作为危重病人在普通病房接受治疗,医院应该为其提供的是除重症监护以外的最高级别的护理。病人在拔掉呼吸机、生命监测仪、吊针、导尿管,然后爬上窗台,在这个时间段里呼吸机和生命监测仪且都发出了警报,而病房正对面的值班医护人员竟“毫无察觉”?
  令人气愤的是,在当天两次的三方(我们家属、岳父单位领导和医院医务科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中,院方坚持认为对此事完全没有责任、且不会承当任何责任,更不会提供任何赔偿或补偿,声称仅从人道出发可减免患者500~1000元的住院费。
  由于院方通过岳父单位领导向我们发出了可就减免数额继续沟通的信号,8月10日上午,我委托一朋友与医院进行最后交涉,院方最终表示,仅同意减免应交的1793.54元住院费,拒绝了我们家属提出的1万元抚慰金的要求。
  院方的态度和立场当场遭到了我们家属的拒绝。8月10日下午我们到医院办理了住院结算和遗体领取等手续,并于次日将其火化。
  今天,我们家属想通过新闻媒体将岳父言凯元住院期间跳楼身亡的经过公之于众,是希望这一高度关系“民生”敏感问题事件能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发起一场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的社会性讨论!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是否应对此类事承担应有的管理、失职及相应赔偿等责任?同时我们家属更希望该事件能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重视,从而加强管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并吁请任何一位有正义感和责任心的传媒界朋友为我们主持公道!
  本人确保此材料的真实性,并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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