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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

2017年6月27日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dlss.com/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医疗纠纷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着二元化的现象。首先是在责任范围上二元化,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处理,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处理;其次是赔偿标准上的二元化,《条例》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方面规定不同,造成赔偿结果的差异;最后是鉴定的二元化,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有面向社会的关于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这些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现象不仅增加了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难度,而且损害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影响了法制的权威和司法公正,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医患矛盾,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侵权责任法》专设“医疗损害责任”一章,目的就是统一处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规定,消除上述二元化现象。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是:第一,本章章名中的“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造成的,依据本法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损害,不是医疗机构和医生为治疗患者而无法避免的患者肌体损伤或者功能障碍。第二,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思路也是不一致的,前者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后者普遍认为是过错推定原则,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混乱。《侵权责任法》在第54条规定了过错原则,在第58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从而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既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的未知性、特异性、专业性、探索性和经验性,保障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解决打医疗官司难的问题,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在适用时要注意以过错原则为主,过错推定为辅,只有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三,《侵权责任法》虽然在多个方面消除了二元化做法和现象,但是现有的十一个条文不可能完全解决所有医疗损害责任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过错鉴定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便实务操作,所有,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在其他部门的支持下解决鉴定等问题是当务之急。

摘自《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来源: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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