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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规定

2018年7月13日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dlss.com/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规定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来源: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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