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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某三级综合医院心脏支架患者猝死案例

2018年8月15日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dlss.com/

本文主旨:

心脏支架手术是近20年来开展的改善冠心病引起的心肌供血不足、心脏动脉阻塞的新技术。其通过微创介入的方式达到治疗的目的,相较于传统的开胸手术,极大的降低了治疗风险。病人在局部麻醉的情况下接受手术,经过穿刺体表血管,在数字减影的连续投照下,送入心脏导管,通过特定的心脏导管操作技术放置支架,支架放置后对改善心肌供血有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医疗技术的进步是一把双刃剑,给患者带来了福音的同时,也伴随着非传统、不特定的新型医疗风险发生。这就要求医疗工作者与时俱进,加快知识更新,对技术进步引起的新风险要有充分认识,提前做好完备的防范措施。医疗机构也应该重视和防范新型医疗风险带来的特殊医患纠纷。

案情简介:

XXX,59岁男性,济南某单位退休职工。患者系糖尿病、冠心病、心脏支架置入术后的患者,因常规服用替格瑞诺及阿司匹林引起“消化道出血”,于2016年11月到淄川区某三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的消化外科将患者收入院,按照普通“消化道出血”进行常规治疗。患者家属多次要求请心内科和内分泌科专家会诊,但消化外科的医生过于自信,在未请会诊也没有对患者心功能和凝血功能充分监控的情况下,贸然将抗凝药物和降糖药物全部停用,且在“消化道出血”控制后,也未及时恢复用药,导致患者突发“心源性猝死”,在院内死亡。

审判经过:

医患纠纷发生后,由于不能达成和解,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了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经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于放置心脏支架的特殊患者,因常规服用抗凝药物引起的“消化道出血”应当引起高度注意,应积极会诊,综合施治,在治疗出血的同时,要注意防范血栓等心源性风险的发生。医方违反诊疗范的不当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参考鉴定意见并结合审查事实,最终判决医方赔偿患方医疗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2万余元。

律师点评: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由新型医疗技术引发的特殊风险最终导致的医患纠纷。医方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支架患者停用抗凝药物的风险明显估计不足,缺乏知识储备和风险防范意识;二是过于自信,违反会诊制度等常规诊疗规范。由于医方的过错,最终导致了不可挽回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也为此承担了法律责任。因此,医院应当高度重视新技术带来的特殊风险,同时也不应忽视常规医疗风险。医疗风险防范应当警钟长鸣、严抓不懈!


徐海铭律师撰稿

2017年12月7日


律师简介:徐海铭,毕业于山东大学医学院,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拥有医生、律师双职业证书的复合型律师。在医院从事临床外科工作十余年,转作律师后代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熟练地利用专业医学知识一针见血地找出医疗侵权行为的过错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型医事法律服务,胜诉率极高。 联系电话:13261977065。


来源: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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