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在医疗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在临床上将其称之为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患方不配合治疗及疾病的自然转归等。
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
在医疗实践中,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
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与该种疾病相关的其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病理状态。这里所说的并发症,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归纳起来,并发症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后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患方不配合治疗
患方不配合治疗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
医用产品损害
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
非医疗意外
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疾病的自然转归
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也是非法行医行为。
非人身损害纠纷
所谓非人身损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诊疗护理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收费不合理,医生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论文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的名誉受损等等。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轻微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医疗损害结果,如何做到有心,避免疏忽,关键在于有无尽到注意义务。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无论是手术、药物疗法,医疗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袭行为,基于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两个层面:第一是;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属有了解病情的权利,医师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告知应作广义理解,除应当告知病患的病情外,还应当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疗方法,和前沿实验性的、探索性的诊断治疗方法,以及采用不同治疗方法的疗效预测、并发症预测,各种治疗的费用预测,并以医师自己的经验,建议采用何种治疗方案等。知情同意的第二个层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础上,病患及其家属对疾病以及治疗有了充分了解后,作出适当的决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医疗行为正当化,才能减免医疗损害事件中医务人员的。
近年来,医疗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医患双方矛盾尖锐,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且呈愈演愈烈趋势,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医患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如何处理好医患纠纷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医患纠纷的特点
据相关数据显示,近2年多来,梧州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医患纠纷共77起,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纠纷呈上升态势,医患关系日趋紧张。
医患纠纷案件数逐年递增,呈上升态势的同时,纠纷发生的范围也从市级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延伸到了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及民营医院等。医患关系的和谐系数降低,对抗情绪加剧。
协商解决为主,赔偿数额较高。
在处理医患纠纷中,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途径和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逐年减少,而以协商、经济赔偿形式解决纠纷成为主要方式。在协商解决中,医方往往以“人道补偿”代替“赔偿”,造成赔偿金额的相互攀比,金额也越来越大,对今后纠纷的公平公正处置带来不利影响。
处置不力矛盾升级,“医闹”现象增多。
在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问题中,由于患方情绪偏激、诉求索赔的金额过高、行为过激或是患方及其家属抱着“大闹大赔”的心态,导致医患双方矛盾升级,而医方、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置缺乏经验,面对突如其来的纠纷,主动应对、及时化解和依法处理的能力还不足,难于控制冲突,“医闹”现象增多,社会负面影响增大,影响了当地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对策
为有效防范处理因医疗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坚持源头预防,矛盾化解和依法处理三者并重,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改善医患关系,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医疗秩序,确保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在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的农村地区,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民众进一步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及明辨是非的能力。大力宣传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和途径,有针对性地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以及医患纠纷高发的农村进行宣传,提高患方的维权守法意识,使医患双方都能做到依法公正处理医患纠纷,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加大“医闹”打击力度,坚决制止“医闹”事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医闹”现象,要认真区分医患纠纷处理与干扰破坏医院正常
来源: 淄博医疗纠纷律师 Tags: 医疗实践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浅析医患纠纷的主要特点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