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铭,淄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医院发生输血反应的处理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1、 医疗纠纷协商的前提
1) 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2) 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2、 合法协商的条件
1) 患方合法主体为: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2) 医疗机构的主体为: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其法人;
3) 协议应当为双方自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4) 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
3、 无效的协商协议
1) 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2) 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3) 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4) 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
4、 双方认定为医疗事故的,规定的协议条款
1) 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 医疗事故的原因;
3) 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 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5) 医患双方的签名。
5、 保证协商协议合法有效的途径
1) 公证;
2) 律师见证。